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文件
嘉建管〔2017〕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港区规划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等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一)出租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对使用中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使用单位应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以下简称“安拆”)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维修合同。
(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三)限制使用630kN(不含630kN)以下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满5年的建筑起重机械,对结构主要受力部位进行无损检测;超过5年的,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无损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使用;无损检测合格的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塔帽、驾驶室、基础节及以上三节标准节上进行黄黑警告标识;施工升降机应当在吊笼、对重上涂上黄黑警告标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后重新备案时应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最长有效使用期限,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规定执行。
(四)市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本市安装使用前应进行安全评估。
二、加强安装拆卸企业和人员管理
(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拆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相关安拆工程。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以及使用阶段的顶升加节作业时必须保证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数、专业等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1.塔吊安拆至少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名、安拆工不少于4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名,建筑电工1名;2.施工升降机安拆至少配备建筑电工1名、安拆工不少于4名。3.物料提升降机安拆至少配备建筑电工1名、安拆工不少于3名。4.安拆单位另应派1名专业技术人员、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现场巡查。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及项目监理人员应对安拆单位的资质、人员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查验安拆单位人员持证情况、安拆合同、安拆方案审批等内容,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相关方案后签字并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章。
三、强化安装拆卸告知制度
(一)安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前2个工作日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证明(原件);2.安拆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3.安拆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安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拆合同及安全协议书;6.安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资料;9.设备基础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
(二)安拆作业前,安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安拆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应签字确认。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1.塔式起重机的性能参数;2.安装、附着及拆卸的程序和方法;3.各部件的连接形式、连接件尺寸及连接要求;4.安拆部件的重量、重心和吊点位置;5.使用设备、机具的性能及操作要求;6.作业中安全操作措施。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安拆及需要顶升和附着时,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旁站监理,同时进行视频录制,详细填写监理日志;安拆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和附着的,必须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安装附着后应重新进行检测和验收;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程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安拆、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未经检测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四、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
(一)安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安拆合同及安全协议书;2.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5.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自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检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证明;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报告(u盘摄像资料)和安装验收资料;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起重设备现场安拆视频资料;8.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核发使用登记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1.未进行安装告知的;2.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3.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4.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未经检验单位无损检测、评估的;5. 国家其他不予使用登记的规定;6.未提供现场安拆视频资料的。
五、加强设备检验管理
(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须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我市开展业务。
(二)检验单位必须查验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告知和安装自检资料,至少派2名持证人员到现场检测,同时将检测过程进行拍照和全程摄像(摄像必须连续、工程现场和持证检测人员到场情况)。
(三)检验单位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时,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还应告知工程所在地安监部门。
(四)检验单位每月5日前需将当月设备检验清单及影像资料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建管局。
六、建立诚信考核制度
全面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检验和使用诚信考核制度,对不遵守省、市相关规定的,我局将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限制承接业务直至清出本地建筑市场等措施,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2017年3月20日